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宣告緩刑三年(本院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五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更字第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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