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四二七號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七百八十四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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