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449號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清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務人吳清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利息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10之依據、提出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