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江憶均 被告 陳壽堃
李淑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民國100年度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