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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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林育佳 兼法定代理 陳麗娟 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楊淑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珀丞 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667元(計算式:496,000元+1,216,667元=1,712,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5,400元,尚應繳納12,62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0年度救字第4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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