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國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國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傷害│├────┼───────────┼───────────┼───────────┼───────────┤│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為警採尿│100年5月12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26日│││回溯96小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100年度偵字第8218號│100年度偵字第92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755號│100年度易字第2129號│100年度易字第3048號│100年度易字第3940號││實├──┼───────────┼───────────┼───────────┼───────────┤│審│判決│100年4月21日│100年8月29日│100年10月26日│101年1月1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5月23日│100年9月28日│100年11月18日│101年3月1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5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101年3月6日執行完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