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黃秀惠律師被告丙○○
(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前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被告3人強盜手段兇殘,嚴重損及社會治安,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2月6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渠等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8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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