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受選派人 陳淑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陳淑櫻為桃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芝工程有限公司(設雲林縣○○鄉○○村○○鄰○○路○○巷○○弄○○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民國96年11月30日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且其公司負責人 趙政昌 已於93年11月30日死亡,該公司又無其他股東,因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案尚未終結,聲請人為稅務主管機關,為處理該欠稅案件,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96年11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28950號函、桃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趙政昌死亡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趙政昌未婚無嗣)及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但關於選派何人較為適當部分,聲請人原建議選派趙政昌之姊 趙碧娟 ,但趙碧娟具狀 陳稱渠 已出家多年,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並不瞭解,本院認為,清算人的職責對一個不懂相關法令的人而言,是難以承受的負擔,聲請人為了解決自己的課稅問題,建議選派趙政昌之兄弟姊妹為清算人,而未考量彼等是否曾與聞公司事務及對相關法令是否瞭解,本院尚難同意。經本院促請聲請人另行建議適當人選,聲請人乃建議選派當初為桃芝工程有限公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之 李姿樺 。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電話查詢,電話是由陳淑櫻接聽,據陳淑櫻在電話中表示,當年是伊借用李姿樺事務所名義,代桃芝工程有限公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且當初是由另一個人拿趙政昌的身分資料來委託辦理,對該公司是否為人頭公司也有所懷疑等語,可見陳淑櫻對桃芝工程有限公司之情况及相關法令均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聲請人所陳報之資料中,亦有趙政昌委託陳淑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委託書,則陳淑櫻應是較為適當之人選,爰選派陳淑櫻為桃芝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四、附記:本件受選派人之任務有協助聲請人之性質,聲請人對受選派人因執行職務所需資料應儘量提供,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且避免動輒予以處罰。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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