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起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1月至4月之薪資證明單。
㈡ 陳明 配偶己○○目前有無薪資收入?每月薪資收入多少?如無,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甲○○、受扶養人乙○○、戊○○之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㈣聲請人配偶己○○、子女丙○○、丁○○之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最近之財產證明清單。
㈤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㈥聲請人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㈦陳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聲請人所有○○○鎮○○段大東小段184之1地號、184之2地號
○○○鎮○○段59之1地號、59之4地號、83之5地號之土地謄本正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㈨陳明從事「庚○電業行」之營業情形?營業起迄期間?每月平
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結束營業時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與「辛○電業行」之關係?聲請人是否為實際上之負責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
㈩聲請人甲○○、配偶己○○及子女乙○○、丙○○、丁○○、
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
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聲請前2年(即至98年4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陳明聲請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之情形?聲請人與銀
行各提供之償還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請列表說明,如有收據應提出(如學費繳費單等)。
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戊
○○已成年,於95、96年度均有薪資所得,而乙○○於96年度亦有薪資所得,顯見均已就業,請陳明須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及四名子女當中尚就學中者,有幾人?學費是否辦理就學貸款?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信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
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