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漢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1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宏一機電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97年9月12日│15,389元│0000000│││1│ 司胡君瑩 │行│││││├─┼─────────┼─────────┼───────────┼─────────┼────────┼──┤│00│杰輝企業有限公司廖│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97年6月30日│4,090元│0000000│││2│國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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