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民國98年1月至4月份之薪資證明單、交通工具行照影
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原本(記事欄不得省略)、97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㈡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陳明 目前租賃所在地?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㈣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陳明從事「純屬金牛小吃店」之營業情形?營業起迄期間?每
月平均營業額?有無其他合夥人?姓名、地址?並提出營業額所得申報資料,結束營業時生財器具如何處置,如變賣得款多少?所得款項如何處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
㈦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㈧聲請前自95年01月01日起迄今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陳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
明資料(如為存摺轉帳,請標示說明)。又毀諾後,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或其他間銀行請求降低還款金額或延後償還或其他之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
㈩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陳明民間債權人 湯鳳梅 (含居住地址)、 湯淑芬湯素娟 、陳
佳吟與聲請人之關係?借貸期間、數額?目前是否償還中?並提出借貸證明。
陳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如有收據應檢附)。
聲請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