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保通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賓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國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四頁第一行(即犯罪事實欄)中有關「 林永和 」之記載,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