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阿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阿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阿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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