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77號再審原告 陳耀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明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