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0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賀意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賀意茹於民國107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09年0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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