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許森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被 告 許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