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補字第27號聲請人 梁宛璇
梁宛琳 梁哲嘉 法定代理人 梁閎勝
陳品溱 聲請人 林建燁 法定代理人 林豫
陳羿 霓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姿利(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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