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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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小字第116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26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羅美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
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表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各一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亦到場表示願意還錢,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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