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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