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11號
  原   告 力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鈞
  被   告 北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高空作業平台租賃合約書提出本件訴
訟,因兩造間合約書備註欄第八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
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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