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 陳蘇淑儀 被上訴人 陳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5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