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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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000元,應繳裁判費62,0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5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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