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08號債權人米蘭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明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宗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宗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依年息10%計算利息之請求依據,該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證,債權人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故超過法定利率5%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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