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688號債權人李兩枝債權人 李淑芬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為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為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提出 游麗子 最新除戶戶籍謄本。2.提出游麗子繼承系統表。3.提出游麗子各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4.查報游麗子各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若有,應提出相關資料,債權人已於102年10月2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