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胡步昌
胡步傳 胡步梯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 林芳明 訴訟代理人 張聰明 複代理人 劉書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劉書忠為被告林芳明訴訟代理人張聰明之複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芳明業已委任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張聰明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張聰明復另委任劉書忠為其複代理人,惟既未釋明劉書忠具有律師資格,劉書忠亦到庭自陳非法律系畢業,如由其擔任被告林芳明訴訟代理人張聰明之複代理人,顯無法保障被告林芳明訴訟上之權利,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