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 杜坤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穆榮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8日以穆榮吉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穆榮吉已於102年12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則穆榮吉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又查穆榮吉已無繼承人,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有無人繼承之情形,經本院於103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此通知業於同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