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主任委員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37號上訴人 劉炳南 被上訴人空南三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青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4837號請求確認主任委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若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