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豪
陳彩治 陳福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1,44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5,1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