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9號

原告 張郁苹

被告 鄭菀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淳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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