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66號
債權人微笑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梵迪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戴惠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6月25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