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謝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仟伍佰柒拾叁元②貳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七②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謝芳珠於民國95年8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緣相對人李謝芳珠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1688元及費用999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