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南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南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後(按: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民國90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有期徒刑17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