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藍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