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上訴人即原告 甘錦祥
甘錦裕 林正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位AB區)自辦市地
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被告 李咸輝
薛碧雲 李宜真 李宜玲 吳佩霜 陳進丁 李春妹 劉松鈞 鄭金茜 劉季蓉 劉穎璇 劉庭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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