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47號原告 王世國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王世強
王淑婷 王淑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7/12000及同小段92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地),係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系爭房地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