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黃麟傑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被告 余曉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余曉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經原告黃麟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準備程序筆錄在 卷可佐 ,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