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16號上訴人 詹國輝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詹國輝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102年4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於102年4月25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5月28日送達至被告住所地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因未會晤受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寄存送達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經被告於翌日即102年5月29日親自至田中派出所具領,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田中派出所應送達文件之簽收簿影本1份在卷可證,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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