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志鴻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志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30日│101年5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188號│年度偵字第173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1319號│101年度交訴字第3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55號│102年度交訴字第3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14日│102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028號,刑期自│年度執字第6020號,刑期自│││102年5月6日起至102年10│102年10月6日起至103年1│││月5日止│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