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