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30號原告巳○○原告庚○○原告丑○○原告卯○○原告寅○○原告己○○原告乙○○原告癸○○原告子○○原告壬○○原告辛○○原告辰○○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 陳引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按起訴時美金兌│應徵第一審裁│應補繳第一││││金額/美金│換新臺幣匯率計算│判費/新臺幣│審裁判費/│││││(1:32.222元)││新臺幣│├──┼────┼──────┼────────┼──────┼─────┤│1│巳○○│150,000元│4,833,300元│48,916元│396元│├──┼────┼──────┼────────┼──────┼─────┤│2│庚○○│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3│丑○○│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4│卯○○│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5│寅○○│600,000元│19,333,200元│182,192元│1,408元│├──┼────┼──────┼────────┼──────┼─────┤│6│己○○│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7│乙○○│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8│癸○○、│││││││子○○、│200,000元│6,444,400元│64,855元│495元│││壬○○、│││││││辛○○│││││├──┼────┼──────┼────────┼──────┼─────┤│9│戊○○│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10│辰○○│150,000元│4,833,300元│48,916元│396元│├──┼────┼──────┼────────┼──────┼─────┤│11│甲○○│100,000元│3,222,200元│32,977元│297元│├──┼────┼──────┼────────┼──────┼─────┤│12│丁○、高│││││││ 陳瑞姿 │130,000元│4,188,860元│42,481元│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