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2月,應予更正)及1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98年聲字第131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數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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