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曼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