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巿天玉街123號,有卷附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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