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九萬一千一百八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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