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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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三六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表明願受科刑範圍,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自白犯行(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附錄: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