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62,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