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沃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