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思樟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受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