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鄭金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中美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