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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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繳納稅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丁○○丙○○
弄14號庚○○辛○○戊○○己○○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壬○○間返還代繳納稅單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永溪